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收费工作条例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收费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学校教育收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招生简章、校内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收费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专业、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办费使用范围及投诉电话。

二、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 对于代办费的使用坚持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在学年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各类册、证、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按成本收费。

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加强针对相关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为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做好规范收费工作,在校内设立院长信箱,通过收费公示牌和校园网公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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