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规范招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建立和完善以“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章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
二、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不准”,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以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对招生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属于集体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追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因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发生问题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监察部门失察或失职责任。违规录取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录取资格。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制度沿用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