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营造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氛围,表彰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经学院研究,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应遵循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教职工和连续2年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课教师。优秀教师从专任教师(包括兼课教师)中产生,先进教育工作者在党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中产生。

本学年度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的,不再重复奖励。

辅导员因参与单独评优系列不参加此项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教师评选10人(含兼课教师),各教学单位按专任教师(包括兼课教师,不含辅导员)人数的5%进行推荐;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3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实践教学管理评价等级为优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校级精品课程项目者。

2.市级优青项目承担者。

3.近二年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市级及以上评比中获奖论文(第一作者)。

4.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或行业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中获奖。

5.有其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还应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1.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2.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办事公道,团结协作,勤勉尽责,忠于职守,服务优良,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精神,不断探索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律,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

4.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5.有其它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评选办法与程序

1.教学单位以各二级学院、系、部为单位组织评选推荐;机关及后勤服务中心由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牵头组织评选推荐。

2.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党政集体讨论研究,严格评选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人事处审核,学校组织评审,报院务会审定。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推荐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应填写《优秀教师申报表》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申报表》,每人1份(A4纸双面打印),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并于6月25日前送交人事处。

五、评选工作要求

评选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导向,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名副其实、群众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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