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

根据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沪教基[2016]4号)要求,现就我院2016年“上海市育才奖”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名额

我校奖励名额1人,各单位限推荐1人参加遴选。
二、推荐范围及对象
2016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范围与对象是指2014年以来,在本市高校及有关单位

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重点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

三、推荐条件

2016年“上海市育才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善于探索高校教育、教学规律,在高教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

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后勤服务、学校建设方面具有开拓、创新、进取精神,成绩突出。

四、评审程序

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推荐,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上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由各单位参加的评选小组进行评审,通过投票方式确定1名人选,经学校审定后上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五、材料及时间要求

请于5月24日前将上海市2016年育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双面打印,一式1份)提交至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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