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申诉受理暂行办法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受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权益,规范办案程序,疏解教职工纠纷,促进校园和谐,发挥教育功能,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

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在编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及工会、纪委、院办、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为学院常设机构(挂靠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诉人向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害,可以在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月内向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受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向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处理终止。

第十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各院系为被申诉答辩人。

被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出解释和说明、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审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评议会议由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主任召集和主持,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3.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做出第十五条之(三)的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书面建议院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教职工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 申诉请求;

(三) 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 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六) 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及其下属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海市教委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2017919

附受理程序流程图:

教职工认为学校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向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条件,受理


不符合条件不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被申诉人提供证据、依据    


调查、取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并制作申诉决定书,送达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整理案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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