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济光党﹝2017﹞46号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号)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新闻规律。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院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二)学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四)学院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学院各方面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监控和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配合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校内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负责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广大师生传达学院的发展新思路、改革新举措、工作新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提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本单位(部门)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指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报宣传部备案。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部门)的新闻信息;
(二)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宣传部所管各媒体选用。
(三)提供相关新闻线索和舆情信息,完成相关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四)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新闻信息。新闻宣传通讯员接受党委宣传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管理
第十条党委宣传部按照党委确定的对外宣传工作任务和目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组织报道我院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
第十一条 学院举行的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在学院党委具体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拟写,报党委宣传部和主管校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务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协助。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院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由学院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院的新闻发布活动;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以学院名义举办的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对外宣传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或会议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十四条 学院的对外新闻宣传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外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新闻报道的管理。
1. 各单位(部门)提供给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一般性稿件由单位(部门)负责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重要稿件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
2.社会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学院进行采访,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和安排。
3.学院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事先征求所在单位和党委宣传部意见。党委宣传部对采访活动予以备案。受访单位和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院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4.有关学院领导的对外宣传稿件由院办、党办审核;学院涉外的稿件由外事办和宣传部共同审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授权以学院名义或公职身份对外发布新闻、或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布会,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以及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学院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学院根据需要,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三)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校内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需要邀请记者来校采访,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由党委宣传负责人担任。涉及学院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发布由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发布人;应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要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申请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发布人;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发布人。
(二)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新闻发布会后,党委宣传部应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收集、反馈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新闻通稿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审定后才能向新闻媒体发布。对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新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新闻发布程序、新闻评价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