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管理的实施办法
济光党办﹝2016﹞1号
关于加强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
管理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落实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一会一报制度,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及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各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面向校内师生的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是我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核、批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前,组织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二、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主办者要如实填写《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提前十个工作日申请。
第五条 组织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发现主讲人、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我院人员被邀请担任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的主讲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需对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各系部、职能部门组织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校学生社团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校团委审批;教学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教务处审批;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或由境外人员担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主讲人的,由外事办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级别较高、影响重大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和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提前报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七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组织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讲人、报告人的接待和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报告发言内容的记录以及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进行中,若发现主讲人、报告人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主讲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活动公告。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一经查实,要对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三、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严禁涉及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第十三条 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不得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等;
第十七条 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四、备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5年12月25日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审批表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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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报告人(发言人)情况 |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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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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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情况 |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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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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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参加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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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或基本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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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 |||||||
如本次活动面向全校师生举办,则需要分管该主办单位的校级领导审批。
分管校领导签字: | ||||||||
审批单位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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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根据《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管理的实施办法》制定,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落实报告会、论坛、研讨会、讲座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及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2.本表一式三份,主办单位、审批单位(宣传部)、备案单位(保卫处)各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