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辅导员队伍内涵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各系辅导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辅导员工作专项考核办法。
一、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德、能、绩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辅导员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以及工作取得的成绩等。
二、 考核采取个人自查、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坚持学生处(部)专项考核与院系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三、 辅导员工作专项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考核一次,每学年的第二个学期结束前进行考核。辅导员考核以系为单位进行,由学生处汇总后报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四、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10%以内。
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学院授予年度院“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其中表现突出者,可有学院推荐参加上海市“优秀辅导员年度人物”的评选。对考核为不合格者,将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五、 辅导员专项考核成绩,作为年终院系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导员考核资格,按学院规定,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缺失职业道德,违背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履行职责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学生评奖、学生党员发展和助学等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规定沿用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