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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教师教学、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鼓励支持教师利用多种形式去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实际部门践习,促进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计划目标
  1.从适应我院人才培养定位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2.逐步探索建立教师产学研践习成效与教师评价考核挂钩的机制,把教师产学研践习经历、成果等纳入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和聘任等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3.加强领导,学院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学校总体要求下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实施范围
  1.我校专职教师每5年中须有累计6个月以上的践习时间,全校每年计划派出参加产学研践习的教师名额约占专职教师总数的5%左右。对承担公共课教师暂不做践习要求。
  2.各教学单位需制定学年度计划,对无相关学科专业实践经历和原社会实践经历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专职教师,结合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单位部门第一线践习。
  3.教师在践习周期内有以下经历之一的视为已参加产学研践习:(1) 有半年以上的出国进修访问经历,期满合格;(2)有一年的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经历,单位鉴定合格; (3)主持并已完成1项与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横向科研课题,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 (4)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安排的半年以上的校外借调工作。
  4.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践习经历,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践习时间(自发布实施之日起2年后执行)。
  三、实施方式
  1.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是指专任教师到企业、行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实际部门参与研发、工作或实习的计划。践习活动应与岗位职责和任务相一致或紧密相关。
  2.产学研践习的方式包括到企业、行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参与生产、管理、服务、挂职锻炼,主持或参与应用研究、产品研发、指导学生研究和实践,承担社会实务,掌握工艺流程和操作技能等。
  3.产学研践习形式为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等三种形式。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原则上鼓励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进行产学研践习。
  4.产学研践习每5年为一个践习周期。每个践习周期的践习时间累计六个月以上,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完成,合并计算,但最短连续践习时间应不少于2周。
  四、选派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学年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分期分批选派教师参加践习,于每年的5月底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学年度的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
  2.教师一般应到学校的产学研基地或合作单位践习,也可以经所在院、系同意后自行联系践习单位,开展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
  3.教师向所在院、系提出参加产学研践习申请,填写提交《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申请表》,所在院、系按照学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人事处。
  4.人事处根据申报情况和年度计划,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报院务会备案。
  5.教师参加产学研践习,提交《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任务书》,并与学校签订参加产学研践习协议,人事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管理与考核
  1.教师在践习过程中,要遵守践习基地(或践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践习基地(或践习单位)的管理和考勤,做好践习工作记录,并主动向所在院、系汇报践习进展情况。
  2.选派院、系负责教师践习的过程管理,要加强指导和检查,严格考勤,加强与践习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保证践习的质量和成效。
  3.教师践习结束后,应按要求完成践习总结报告,填写《教师产学研践习考核表》,一般应在践习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践习成果,由指导教师、践习单位和所在院、系根据教师产学研践习表现对教师做出鉴定意见和考核结果,并报人事处。学校每年组织教授、专家对教师的践习成果进行答辩和评审,对经学校评审考核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践习考核结果将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4.对不认真完成践习计划、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教师,将视实际情况决定影响年度考核、奖励以及暂缓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六、资助方式
  1.教师脱产、半脱产践习期间,年终考核、业绩津贴由所在院、系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为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践习,学校除支付正常的工资及各类津贴外,再按工作日给予200元/天的践习补贴。
  3.受上海市教委资助的产学研践习人员,其经费使用按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未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的践习活动,学校不予资助。
  七、其他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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