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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1、经费支出报销管理办法
2、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差旅费管理办法
4、外地出差申请单
5、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6、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7、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8、货币资金运行和管理暂行办法
9、关于规范管理、审批使用学生代办费的若干规定
10、非常规人员经费现金发放程序        
11、关于加强学院现金支付顶岗实习费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12、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核算办法
13、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4、特色院校建设经费学院管理办法
15、大额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16、办理预借款注意事项
17、经费使用和报销手册
 
经费支出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一、 为规范经费支出报销相关手续,特制定此办法。
  二、学院经费实行完全预算管理制度。所有在财务处报销的经费必须纳入学院的年度预算之中方可报销。对于未有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的经费只有在学院申请追加预算并获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三、人员经费的支出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对于专职人员工资奖金、各种津贴以及加班费、社保经费的开支标准由人事处按学院规定通知财务处执行。财务处负责按学院规定进行审核后支出。人事处的通知应  包括支付依据及人事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对于由人事处下达额度而由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奖金等支出,应有各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于纳入学院计划的专、兼职人员的各种课酬应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按学院标准编制课酬发放表,经人事处核准备案后发放。经学院批准,非学校预算内收入中支出的课酬、劳务费等支出,如需支出社保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所有的人员经费一般由财务处审核后打进个人的银行卡内。对于人事处下达的由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奖金、工作补贴,在经申报批准后,可用于各单位举办的教工活动和教学活动经费。
  四、设备购置和维修费、基建经费的支出统一由实训实验处、后保处办理报销支出手续。武东路校区的维修经费,可经后保处委托直接办理报销支出手续。在进行经费报销时应附有纳入预算的项目支出审批表、购货和施工合同,并应提供书面的设备验收情况、维修工程进度情况。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额度对合同审核后付款。属于工程项目的,在决算送审之前付款不得超过决算金额的70%。
  五、外埠差旅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出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应有院办盖章的出差申请单,在相关的经费额度内报销。
  六、总务经费由后保处负责管理。保安、保洁、物业、绿化、管理、垃圾清运费报销时应有相关协议。水电煤的支出在后保处审核登记后方可报销支出。
  七、各种经费中购置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均需要有实物接受人(保管人)对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在相关的验收单上或发票上签字。属于列入学校低值易耗品目录的物品,应由实训实验处签字,然后报销。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在结帐之前应办好建卡和入账手续。
  八、项目经费支出在报销时应持有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严格按照审批表的预算内容和额度进行报销。报销内容如与预算不符,应书面说明情况,经财务处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九、在办理报销手续时一般应填写经费使用单。年度预算额度内使用的经费,单笔超过一万元的,应由分管院领导在报销单(或申请报告)上签字,单笔超过三万元的应由院长在报销单(或申请报告)上签字。
  报销单或发票上应有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单应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在发票上签字。各种发票、单据应分类整理粘贴,一般不得跨会计年度。
  十、需要预借经费时,需同样填写经费使用单和借款单,在经费额度内借支,并比照经费报销的权限  审批。预借经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销。
  十一、使用经费单笔超过一千元的,一般应使用支票或贷记凭证支付。使用支票应由我校正式职工办  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
  十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本文第九条中“单笔超过三万元的应由院长…..签字”已由沪济财字【2009】6号文修改为“单笔超过十万元的应由院长…..签字”)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而设立的经费。一般在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经费使用结束。
  二、项目经费可分为学院资金设立的项目和非学院资金设立的项目,以及由学院和外来经费共同设立的项目三种类型。由学院资金设立或共同设立的项目,学院资金的部分应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管理,外来资金部分除外来资金部门有预算和特殊规定之外均按学院资金管理。
  三、学院项目经费一般在编制学院年度预算时设立。设立时由项目所在单位填写项目经费审批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对于特大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部门在填写项目经费审批申报表时,应详细说明项目进行的必要性、项目的成果和将产生的效益,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列示项目具体要进行的工作和产生的费用。
  五、项目申报审批表应该详细填写经费开支的明细内容和金额,包括设备费、材料购置费、设备维修费、加工制作费、测试费、印刷费、资料费、论文出版费、市内差旅费、外埠差旅费、培训费、通讯费、邮寄费、广告费、咨询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等。对于项目进行中确需支付劳务费和招待费的应另行报告,经院长审批。对于经费预算财务处应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学院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是将根据项目经费额度的大小分级组织对项目的论证工作。分级的额度将根据项目安排时的具体情况决定。项目论证负责人应明确对项目建设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在安排年度预算计划时,各分管处室要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属于处室管理和论证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在分管院长同意以后,报学院进行综合平衡。
  八、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在申报项目时列示分年度的工作和预算数额,在一次论证后逐年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九、对于项目完成后需产生后续维修、更换零配件、更新和日常运营费用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一并提出并进行论证。
  十、项目一经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有合同的应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市场等情况发生变化须增减预算的,按项目立项时同样的审批程序进行。
  十一、对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当年没有进行该工作的,如下一年度仍需进行的,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重新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对于项目没有按时完成,而下年度需继续进行时,可不进行重新论证,但所需经费仍需经过经费批准方可纳入下一年度。
  十二、在项目完成时,必须有论证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产生的效益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应进行审计的项目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工作。
  十三、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产生的效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合法合规负有全部责任,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要检查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对于造成铺张浪费以及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该制度沿用至今)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学院出差的公务活动,勤俭办学,节约开支,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为市外差旅费。
  二、院内各单位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地点和时间,以及经费支出来源,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长批准,院办盖章后生效。
  三、使用学院经费赴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出差,一般应有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的会议通知,并经学院和职能部门签署意见认为必须参加的方可安排。
  四、使用学院经费出差时,应在学院年度预算内支出,学院不另行安排经费。
  五、对于使用教委专项经费或外来科研经费等出差,应根据经费来源单位关于差旅费的预算安排出差费报销的额度。
  六、出差前需预支差旅费的,应凭批准的出差证按实际需要预借差旅费,并在出差结束后两周内报销。
  七、差旅费的报销一律凭批准的出差证和经费本(卡)或项目经费审批单报销。收取会务费的不再报销出差补贴,差旅费、住宿、交通费和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八、使用学院经费出差结束后,应向分管职能部门汇报有关会议情况和收获。  
  九、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该制度沿用至今)
 
 
 
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是指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各分管院领导负责范围内的属于突发性的未列入预算之内的可使用经费。
  二、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暂定额度为全院每年20万元,目前每个院领导为5万元。以后将随预算编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减少额度。
  三、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适用的范围为教学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等,一般不得使用人员经费和招待费。如使用人员经费需同时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同意。如使用招待费,需同时经分管财务的院长同意。
  四、院分管领导在批准给分管单位使用业务费时应了解分管单位现有经费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在下属单位相应经费可以使用时,一般不批准使用院长业务费。
  五、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每次使用限5000元以下。在批准使用时应在申请报告上写明由分管业务费支出。如单次使用超过5000元时,应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同意。
  六、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在预算年度内不再追加。年末如有余额不结转下年度。
  七、院领导分管范围业务费一年分两次核拨。财务处每年统计院长分管范围业务费的使用情况向院务会议汇报。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该制度沿用至今)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的框架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按会计年度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收、支、余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计划情况。为反映学校教学活动的盈亏情况,在编制资金收支计划预算的同时,可转换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学校经营活动成果盈亏预算。
  第四条  学校应该按照“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学校的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和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预算有安排,支出有标准,制度有依据。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的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支出标准的做法。学校应该通过经济责任制的方式确定预算各个环节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该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该收的应该悉数收进。既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产生经济效益,又要合理规范收费。对于各种资源性收费应贯彻经济成本核算的原则核定收入标准。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分为日常经费预算和项目经费预算。日常经费预算包括零小办公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日常活动经费、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四金、物业、保安、绿化、能源、通讯、零小修理等。项目经费是指按照不同的具体工作内容而编制和下达的预算,如基建、修缮、购建固定资产、专业建设、招生、就业等。跨年度项目应按会计年度每年审批。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零基预算编制原则,完全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资金的安排。坚决杜绝把预算作为零用钱、小钱柜的做法。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经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支出。各预算项目内除非有文件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开支上述经费。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应杜绝使用效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严格控制形象工程支出。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各职能部处室系直属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上而下,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院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学校每年预算的编制从11月份开始,12月底完成。预算在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应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预算从编制到最终董事会批准,要经过“两下两上”。
  (一)“一下”阶段。院务会议对要编制的次年预算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预算编制的整体设想。主要包括:年度预算中资金应保证的重点工作,收入应达到的目标,人员经费增长的幅度,年度资金结余的额度,以及风险基金、发展基金的提取数或动用数。在此基础上匡算出年度支出的总额度,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管理经费、后勤经费等与以前年度增减的比例与原则。此预算的总体设想布置到职能部处。
  (二)“一上”阶段。各职能部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所分管的范围进行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院务会的总体设想,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数,主要包括:
  1. 收入预算项目及金额。
  2. 预计需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的预算项目经费结转额度。
  3. 下一年度中跨年度项目新增预算额度。
  4. 下一年度正常项目及经费额度,新增跨年度项目经费额度及后续年度经费额度。
  各职能部处的预算应填制预算申报表。预算额度应有计算过程,项目经费应编制项目经费审批表。项目预算申报表和项目经费审批表应报分管院长审阅并进行综合平衡,在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抄送财务处。“一上”阶段大约三周完成。在此阶段,对于新增的重点项目,分管院长要组织进行论证并得出初步结论。
  财务处对于各职能部处室上报的预算建议审核汇总后,提出全院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报院务会议。此阶段约三周时间完成。
  (三)“二下”阶段。院务会议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进行讨论,对于必须确保的收入的项目和金额进行确认,对于可以增加的收入项目及数额提出要求。对于支出建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排队的总原则是:先人员经费,后其他经费;先日常经费,后项目经费;先受益快、受益面广的项目,后一般项目。讨论项目预算时要严格进行筛选,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将达到的目标和成果,以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充分的讨论,必要时要求建议部门提供详尽的资料。在充分讨论平衡后,由院务会议形成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并下发至各职能部处。
  (四)“二上”阶段。各职能部处室对于院务会议下达的预算建议草案认真进行细化落实。如需要新增和调整项目须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在分管院长范围内进行项目和额度的调整。对于调整后确定的预算草案,各职能部处应填写“二上预算建议表”,并附签字齐全的项目经费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或论证评估报告一并交分管院长提交院务会议。同时抄送财务处。此阶段约两周时间完成。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对“二上预算建议表”进行讨论,通过后汇总形成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草案在报董事会批准后,由院务会议下达院内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日常经费预算的执行应该严格按下达的定额执行。其中零小定额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日常经费中不得开支项目经费的内容。日常经费的预算下达一般分年初和年中两次下达。
  第十三条  日常经费中的人员经费、能源经费等逢国家政策出台,必须进行调整增加支出,而额度不足时,可先行由分管院长批准予以支付,之后再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零小定额经费如发生不足支付的情况时,应由部门写出书面原因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分管院长业务费支付,分管院长不能支付的可申请院长从学院机动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经费在支出时必须附有审批手续完整的项目经费审批表,以及经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可研报告、论证报告应有论证负责人的签字。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支出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并必须符合相关财务手续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院分管领导机动费和学院机动费在用于项目支出时,同样必须编制预算项目审批表,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如因情况变化,列入预算的项目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抄告财务处。对于数额较大的,还应向院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及时掌握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每一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汇总,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年度结束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向院务会议报告。对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不按预算执行、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达不到预期目标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以便院领导采取措施,纠正执行中发生的偏差。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进行调整。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特殊原因可进行调整。调整分为个别分散调整和集中调整。如在年度内项目收入总额减少5%或总额超过两百万元应及时向院务会议报告同时应提出支出预算削减方案或动用发展基金方案。若年度内收入总额减少10%或总额超过400万元,以及动用发展基金超过院务会议权限的应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个别分散调整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个别小额调整。一般当支出增加不超过5%,金额不超过两千元的定额经费可由分管院领导由分管机动业务费中调整。属于项目预算经费,定额超过上述限额且不超过五万元的应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机动费调增。若须调增的预算大于五万元的,须由院务会议审议后批准。若全院须调增的预算开支大于学院机动费数额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对全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整工作。在预算检查调整时,应分大类检查收入、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应预计全年的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对于已经出现的预算偏差,要分析原因。在进行预算调整时,首先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必要时可将部分支出推迟到以后年度进行。如确需增加支出总盘子的,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所有进行预算支出调整的事项,均应办理相应的书面审批手续,应写明项目进展情况、超预算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再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预算管理的经济责任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预算管理办法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通过后执行,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解释。
 
 
(该制度沿用至今)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明确经济责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学院财务管理体制;设立财务机构;制定经济政策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经济责任制;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和教学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资金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实行有效地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以收定支,留有余地,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要达到的目标是:综合办学能力不断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待遇不断提高。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明确学校各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能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避免财经工作失误。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董事会组织进行。其他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院务会议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临时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指学校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原则。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或变更,不得违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目的。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规定,我校目前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中领导就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统一管理就是学校实行统一的财务政策、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学院统一管理资金和银行账户,统一组织会计核算。董事会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管可采用委派财务总监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需要董事会讨论审批的重大财务问题包括: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中长期财务目标,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学校年度结余资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提存的比例以及使用条件和范围,学院的年度预算与决算,学院预算中不可预见费用的额度,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的超预算项目、大型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第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的财务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现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学校可组建财经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时,可由院长书面或经财务制度规定或院务会议决定由副院长以及部门负责人签字代为审批。代为审批人应负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工会、培训机构等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学校二级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及有关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目前二级财务机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人事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经院长批准。二级财务机构的“一支笔”负责人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院长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应督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初审,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学校可设立总会计师、副院长或院长助理协助院长负责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并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对学校重大的支出项目或对外投资等进行审核把关,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避免无效益投资。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系、部、处、室、直属单位及系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由各分管院长负责根据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各分管院长应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在任期内签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书》。
 
第三章    经济政策、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必须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又服从于学校利益,此项工作的责任人是学院主管院长和院长。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统一由财务处进行规划,逐步实施。在制定每一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时,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并制订方案,分管院长审定并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总体政策和制度下, 二级单位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实施办法的制定与调整,要有利于积极调动二级单位与基层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由二级单位提出,经学校财务处或有关职能部处审定后,由分管院长签发实施,对重大经济活动方案或实施办法,须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实施。有关处室在审定时应在遵守上述原则基础上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其组织制订经审定签发后实行的经济活动方案负有直接责任,对该方案进行核准签发的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执行实施单位,财务处长应在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制订与调整前认真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讨论修订,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出台实施后,应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
 
第四章   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
  第二十四条  财会岗位是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要将财会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必须具备法定从业资格。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和职称评定等工作。按“以考代聘”的办法,凡获得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财务处长,财务处副处长。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由同级行政领导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会计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全校财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一级管好一级”的要求,实行任用财会人员负责制。如下一级财会人员发生工作失误、违纪、犯罪等行为,按当事人、上级领导,追究其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预算收支
  第三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和收入成本结余计划。建立健全预算收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编制经济责任制
  (一)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院长负责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对于预算的编制合理性、可行性负有完全责任。
  (二)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预算编制负有指导、协调、综合平衡的责任,对相关项目经费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各职能部处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收支预算建议数。各职能部处负责人对于以下事项负直接责任:
  1. 对于应提出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金额造成遗漏的;
  2. 对于未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高估冒算以及对金额估计不足的;
  3. 对于有意少报预算故意形成钓鱼工程的;
  4. 对于参与项目论证对于可以预见的问题没有发表意见,形成重复建设资金浪费的;
  5. 对于项目投资将造成效益不高、使用率低下、设备闲置仍坚持进行建设的。
  (四)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预算的汇总并编制学校预算草案,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批准。对预算的编制完整及时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收入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制    
  (一)学费、校内住宿费收入、培训费收入以及收费标准的申报调整由教务处、学生处、继教部、后保处等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务处负责配合。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
  (二)联合办学收入、房屋设备等使用费收入、水电燃料回收收入由继教部、后保处、武东路校区管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国家和上海市奖助学金、学生贷款贴息贴、学生物价补贴等收入由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院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上海市民办高校优青经费、高地建设经费、普惠性项目补助、竞争性项目补助收入由院办、党办、人事处、教务处、实训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务处负责配合。
  (五)利息收入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第三十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制
  (一)人员经费、学科建设和人才建设经费支出预算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系部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二)教学经费包括零小经费、教改等专项经费、招生经费、实习实训经费、教学设备购置维修费等,由教务处、实训处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其中系、直属单位零小经费开支由负责人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三)机关行政零小经费、董事会经费、行政设备购置维修费、车队经费等学院管理经费由院办、党办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四)党务活动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由党办按预算执行并负直接责任。
  (五)物业管理、保安、水电气经费,军训、征兵、基建和修缮费支出由后保处、武东路校区管委办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六)高级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经费和税金支出由继续教育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七)分管院长业务费、学院机动费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在各种支出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与预算执行相关的职能部处负有配合责任。财务处对所有支出预算的执行负有检查、审核、监督和控制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九)分管院长对所分管的部门的支出预算执行应负责及时了解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经济责任制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预算收支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报学校审议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奖惩。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或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将责任落实到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的,由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利。其主要内容为土地、房屋建筑物、各种设备设施、货币资金、各种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各种材料物资以及无形资产。
  第三十七条  院长对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出租出借、有效配置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对重大决策失误负责,并领导好对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工作的检查、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分管院长对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应经常了解有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院务会议每学期对全校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对于校舍的配置、大额长期闲置设备的处置负有主要责任。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保证可行性研究无重大疏漏,对学校有关重大决策提出最终意见供董事会决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系所中心其负责人是学校资金和实物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职能部门负责人都应为制订修改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人事处应建立学校人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应制定教职工定编管理办法。人事处和教务处,应建立健全教师工作量管理和考核办法。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收入、支出的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后保处、实训处等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设施、物资的购建、验收、使用、保管、转让、投资、报废、清查制度。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金额达到一定界限要有校级领导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对制度不完善等造成管理混乱,负直接责任。
  (二)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全院资产的安全、完好及资产的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应经常组织检查全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本部门无法解决处理的,应上报院领导解决处理。对由于管理不善及非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和经济指标的严重恶化负直接责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长期闲置、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长和院务会。
  (三)各部处、系部、直属单位以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对于有经营性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对于经营业务所占用的资产负有向学校经济回报的责任。
  (四)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五)受院长委托有经费使用签字权的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经费的支出,对于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和效益负有完全责任,对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财产物资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正确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正确行使职权。对于未能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违纪违规、滥用职权造成损失负直接责任和直接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学校财务部门担负着有效地筹措资金,合理地分配、调度、科学地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供给与使用。
  (二)学校财务部门对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
  (三)学校财务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会计法》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学校财务部门必须健全以资金管理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发票收据、经费报销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财务处负责人对制度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检查负完全责任。
 
第七章  重大支出项目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预算中设备购置、修缮、基建单个项目超出十万元的,其他项目支出超出一万元的属于重大项目支出。为加强对重大项目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提高投入效果,明确经济责任,确保投入项目安全、有效、保质、按期完成,必须认真落实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大支出项目从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和学校财力可能出发,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校控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十五条  重大支出项目经济责任制实行“签字负责制”,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准备阶段经济责任制,包括项目论证经济责任制、项目评估经济责任制;
  (二)实施阶段经济责任制,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行经济责任制、基本建设管理经济责任制、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 
  (三)事后终结评价(审计监督)阶段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项目论证经济责任制
  (一)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财力的可能,提出项目建议、进行项目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包括明确项目指导思想、项目目标、成果形式和内容、项目内容及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及配套资金的承诺、风险、对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续投资计划和费用、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制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中,一般应有项目建设的备选方案1-2个以供决策。
  (二)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确定项目分管院长、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各责任人对提出项目的合理性、效益性和风险性等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估经济责任制
  (一)成立由财务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经济与管理方面专家等人员组成的项目专家组。
  (二)项目专家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的可靠程度、合理程度、合规程度和可行程度,按照“先急后缓”、确保重点、投入相对集中和成本效益比较的原则,进行项目评估并确定投入项目。
  (三)项目专家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的总体设想、依据、规模是否合理妥当负责;对项目的组织、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方案是否切实可行,风险预测是否得当,防范措施及对策是否得力负责;对项目资金概预算是否合理,配套资金落实是否确有保障负责。
  (四)项目一经确定,项目专家组应由专家组组长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以示对确定该项目负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和运行经济责任制
  项目责任人(即项目分管院长及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协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任务与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计划、项目经济责任制约定等,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负直接责任。“项目实施责任协议书”可在项目预算经费审批表内一并签署。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设备购置和基建以及修缮工程的,必须由实训处或后保处办理购置手续。需要招投标的应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结评价(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制
  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支出项目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包括检查项目计划投入额与实际支出额是否存在较大差距,项目是否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设计质量、设备和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预定标准,项目成本是否偏高,项目组织管理是否规范有效,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定要求等,并委托审计部门对每一个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根据终结评价结果和审计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学校后保处负责提出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并取得建设的计划和年度计划,不得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
  (二)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且使用效益良好。
  (三)学校后保处负责组织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委托设计部门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优化设计方案。
  (四)学校后保处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组织包括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施工队伍和监理招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进行建筑安装施工管理。工程招标、承包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合法,严格执行合同、协议。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结算应控制在概、预算的上下5%之内。不得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无重大损失浪费现象。发生设计变更在超预算5%,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五)学校后保处负责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验评,并经过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必须由学校监察或审计部门组织,以保证结算真实、合法。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经济责任制
  (一)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另行组建独立经营之机构,以及对其它单位部门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活动为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经院务会议讨论并经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
  (二)按谨慎性原则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院务会议对投资可行性研究的结论负全部责任。
  (三)由院务会议确定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运作管理办法,报院务会议批准。责任人应按批准的管理办法运作,保证投资的保值增值。
  (四)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查决策、运作执行、监督检查程序。指派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运作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对投资收益分配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形式
  (一)日常管理:董事会与学院院长签订的任期内经济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院长签订的任期内经济责任书;学校与中层干部签订的任期内经济责任书。负有经济责任的教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经济责任书的相关责任条款,按本办法规定填列。
  (二)项目投资管理:按每年财务预算项目经费审批表中“实施责任”的内容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必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学校实际,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并作为将来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第五十五条  须由董事会批准决定的经济事项,另行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解释。
 
 
(该制度沿用至今)
 
 
 
货币资金运作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济光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办法适应于学院、学院下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要有效实施本办法,并对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  学院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学院新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处书面报告法人代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学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学校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流,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条  对于学院的各项收入,应明确收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保证足额按时交纳学院财务处。对于收入需缓缴或不能足额缴纳的,责任部门应将原因及进一步的工作打算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经过努力确实不能收回的收入,在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六条  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包括收取利息)出借、或垫付资金。必须预付的款项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合同执行。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担保。
  第七条  加强对学校银行帐号的管理,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替其他单位进行代收代付资金。如确系委托代理业务,应由学院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理顺经济关系,不损害学院的利益方可进行。
  第八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学院不得用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收入中的学费、拨款等经费从事企业债券、证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学院的所属单位不得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对于为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实习、实践和就业而必须投资设立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在经过认真论证,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学校为提高资金效益,可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进行投资,但必须报经院务会议审查批准,由院长授权财务处具体操作进行。
  第十条  学校为提高资金效益,由财务处在保证资金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具体操作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工作。凡涉及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续存或转存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批,并指定两个专人具体操作,同时指定两个专人负责定期存单的保管。由基本户开户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其他银行的须由院长审批,超过500万元的,要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事业的发展必须与预算相适应,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院不得举债取得资金进行学校的日常运作。学校如须举债进行基本建设建设时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批准并征得上海市教委的同意。
  第十二条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货币资金支付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一)通过预算分配的各项支出,经办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批准人应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以及经费使用的效益负责。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用款单位应持有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审批表,事先提出申请。属于设备采购、房屋修缮、基建工程等支出的,应附上经批准的经济合同,如分期付款还应附上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核查同意,上报用款单位的校分管领导批准。属于应审计范围的支出,应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方可支付剩余款项办理报销手续。有关人员的责任按《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一)大额资金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前安排、责任明确。
  (二)大额资金支出的定义:主要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或转出和大额现金支出。
  (三)凡单笔银行存款支出或转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和单笔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千元的,属于大额资金支出。所有大额资金均包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银行存款大额资金支出业务包括基建资金业务,但不包括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按月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学金业务。
  现金大额资金包括未计入工资单的各类津贴、会议费、差旅费、评审费、接待费等业务及预借差旅费等。
  凡预算之外的业务均属于大额资金的范畴,在未有获得经费追加之前均不得支出
  (四)大额资金使用的申报程序。
  凡需要学院院长以上审批的大额资金支出业务,校内相关部门必须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填写《大额银行存款资金用途审批表》或《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通过财务处上报。
  (五)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凡单笔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学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由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学院院务会议集体审批。
  凡单笔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院领导机动费超过1万元以及任何动用学院机动费的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应由院长审批。
  凡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3千元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金额,由分管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1千元低于3千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金额,由财务处长审批。
  (六)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七)学校应当形成定期对大额资金动向进行磋商的制度。财务处应关注大额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财务处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支出的相关票据、单证、附件是否齐备,批准范围和权限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进行审核,经复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有关财会人员应对各自承办的业务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财务处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开具无限额和收款人的“空白支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充分发挥在资金运作中的监督作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支出有权坚决不予办理。对于弄虚作假危害学院利益的各种行为及时向学院各级领导反映,可按职权范围停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使用,并有权要求组织给与相关责任人予以进一步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核查,于下月十日内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交院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核签字,并上报校财务主管校长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管。
  第十九条  院财务处应定期组织全校的库存现金核查和银行账户清理,发现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财务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财务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必须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要求,做好外部审计工作。学院应创造条件组织内部审计,对学院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如发现该审不审、该处理不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解释。
 
 
(该制度沿用至今)
 
 
关于规范管理、审批使用学生代办费的若干规定
 
各系、部、处、馆、中心:
  根据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关于对教育收费中有关问题开展自查、整改的要求,我院为规范对教育收费中学生代办费收入、审批及使用结算作了一下规定:
  一、学生代办费主要用于代办学生教材、教学直接相关代办费用及涉及到全校或整班集体款项,如大学生团体保险、军训服装费用等学生自愿,并经审批同意纳入学生代办费范围。
  二、学生代办费必须以各种形式进行公示,每学年结清,附上使用清单,多余退还或不足补交的经费将延续到下学年结算。
  三、规范学生代办费收费标准,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求与财务处共同制定。
  四、为保证学生代办费正常有序,统一管理,学生代办费开支使用,原则上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审批。
  即日请各系、部、处、馆、中心遵照执行。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该制度沿用至今)
 
 
 
  对于特殊的小额、个别、偶然情况要求发放现金的人员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书面报告申请。由发放部门打蓝头报告(说明必须以现金发放的原因,人员经费名称、经费来源以及发放总额)和发放清单(专兼职职工分别编制),报业务分管院长签署意见。
  二、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三、财务院长审批后,报告部门组织领款人在发放清单上签收,并将电子文档在OA网上传递至财务处。
  四、报告部门持蓝头报告和发放清单到财务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领取现金手续。
  五、月末财务处将现金发放清单交人事处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相关扣税等业务处理。
  附表:小额人员经费现金发申报审批表
 
                     
                         财  务  处      
                    2010年3月26日
(该制度沿用至今)
 
 
 
关于加强学院现金支付顶岗实习费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院务会议2010年11月10通过)
 
  为了落实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环节, 学院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决定进一步强化现金支付企业带教费和接待费支出的管理工作,并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企业带教费必须按实定酬申报,并按已经批准的名单发放;
  二、企业带教费原则上须企业带教老师本人签收,必须代为办理的,须有两人签收与签发;
  三、接待费须在限定额度的范围内申报,宴请接待费用的使用只限于系、专业主任一级,对必须委托老师出面宴请的须事先申报。礼品发放须持有发票,要注明发放的身份、层次,以及单价;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已经审批同意的金额发放对象,须重新申报。余留的现金必须如数返回院部财务处,不能擅自挪作他用。
  五、学院仍执行对外支票或个人银行卡结算制度,并积极指导与鼓励各系部按支票与卡结算兑付办法。对必须现金结算的,除了注意小额适量以外,还必须在系内部实行现金兑付毕业实习费用执行情况公示一周制度,具体要求公示的项目是现金支付企业带教费和接待费两项。
  对于公示的具体要求如下:
  1.现金发放酬金登记表应列示带教老师的单位、部门、姓名、带教时间、带教学生的人数及姓名,以及学生指导员姓名。
  2.酬金发放表应有专业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在系内进行公示一周。
  3.此办法由全体教工共同监督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 
(该制度沿用至今)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核算办法
(已经分管院长批准)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结合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资 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银行存款科目下设基本户、学费专户和政府专户等,分别核算日常经费、学费和政府拨款的收支。
学费专户:收到的学历学费收入应解缴至学费专户,专户资金可转作学费定期存款。学费专户(包括定期)存款的期末余额应大于等于“预收帐款-学费”科目中的余额。
  政府拨款专户:在收到政府拨款时应专户存储。非政府专款项目支出的内容不得从政府拨款专户中支出。期末检查政府专户存款中的余额是否大于政府拨款结余数,如小于拨款数,应予以补足。年终时,应与政府限定性净资产保持一致。上级协会拨款、公费医疗补助款等直接拨入基本户的款项不转入政府拨款专户。
  应收款项是指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部门、项目、经手人进行明细核算,设置8位数字往来号,按日期、凭证号编排。没有项目预算额度的不能挂应收帐款。
  应收款项应按部门、项目、经手人、往来号核销。年终应做好催收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向分管院长汇报。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按权限批准后核销。
  存货科目用于核算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的,将在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药品、物资等。借方核算存货购入价值,贷方核算存货领用价值,余额表示未领用的库存存货。
纳入存货核算的物资,保管部门必须设立存货明细账,并定期向财务处报送收发存情况表,与财务处核对。
  教学及管理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由实训处审查登记备查簿并开具验收单后方可报销。
  教学及管理使用的不进入会计科目管理的零星材料,应分别经实训处或后保处审查,开具零星材料验收单后方可报销。
  (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在按权限审批后,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按权限审批后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实际收到时计入相应的收入科目。
  (三)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图书、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后勤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房屋建筑物等。 
  固定资产的核算应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相关帐务处理。包括: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原值);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包括政府专项资产的折旧;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各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并定期与使用和保管部门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1、固定资产核算科目下的二级科目的设置与实物管理部门分工相结合,分别设置“房屋建筑物”、“家具用具”(由后保处管理实物)二级科目;设置“教学设备”、“办公及后勤设备”、“交通工具”(由实训处管理实物)二级科目;设置“图书”(由图书馆管理实物)二级科目。
  2、财务处每月与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购入、报废的核对工作,做到入账销账金额相同、时间同步。
  3、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通过清查做到财务处与各实物管理部门收发存金额相符;各实物管理部门与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实物清查发现的帐实不符应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并查清原因,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后进行财产损益的处理。
  4、为做到会计核算与收付实现制下预算的管理工作及现行会计核算软件的配合,固定资产购置时发生的支出先进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之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为此设置相应的“业务活动成本-固定资产购置-备抵”三级科目用于结转固定资产增加值的核算。
  5、为正确核算政府拨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二级核算科目下均设置“学校资金”和“政府专款”三级科目。“政府专款”科目中的余额,为使用政府拨款购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同时设置  “累计折旧-政府拨款折旧”科目,用于核算一次性计提折旧的金额。
  6、固定资产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工程建设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进行土建类基本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首先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进行支出归集,年末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完工后凭工程验收单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购入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通过学校实训处进行,办理申购申请手续,填写济光学院购置仪器设备申请单。购置完成应由实训处组织验收并填写物质设备验收单,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帐务处理。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核算。在“固定资产-图书”二级科目下设置“图书原价”和“图书折扣”两个三级科目。分别核算码洋计算的图书总值和购置图书时供应商给予的折扣金额减去辅助费用。图书购入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图书购置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由于图书结算的滞后性,仅在年终图书采购清算后一次性结转固定资产增加值。年终时,按码洋借记“固定资产-图书-图书原价”,按码洋与实际支付图书款和辅助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固定资产-图书-图书折扣”,贷记“业务活动成本(图书购置备抵)”。
  教学设备、办公及后勤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类固定资产的核算。设备购入时,根据设备申请单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设备购置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根据设备验收单借记“固定资产(相应设备)”,贷记“业务活动成本(设备购置备抵)”。
  (2)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分类折旧率和平均年限法。残值率均为4%,房屋建筑物类的折旧年限为40年,房屋建筑物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按月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类的月折旧率为0.2%,房屋建筑物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月折旧率为1.6%。
  在房屋建筑物类中的绿化道路围墙等由于不断维修更新,在不增加新的绿化和道路围墙的面积时,不计提折旧;围墙道路大修等发生的费用亦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图书类固定资产当计提的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定残值时停止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使用政府拨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在下月按使用政府资金的数额全额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政府支出-专项设备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政府拨款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分摊
  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在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按照计提折旧额的65%计入业务活动成本,35%计入管理费用。 
  (4)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转让等业务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减少时已提折旧额的计算,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供购置年月、原值和资金来源进行计算,报废图书的已提折旧额按全额提足折旧简化计算。
  对于图书类固定资产,图书报废时按码洋冲回“图书原价”,按计算报废图书的折扣冲减“图书折扣”,按已计提折旧冲减“累计折旧”。报废图书的折扣按平均分配的办法计算。即报废图书的折扣=(报废图书的原价/“图书原价”的帐面价值)x“图书折扣”的帐面价值,对于报废图书作为全部已计提折旧处理。
  对于房屋建筑物、教学设备、办公及后勤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类固定资产,报废时按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贷记“固定资产(相应项目)”
  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如有使用政府拨款购置的情况时,应分别计算出使用学校资金和政府拨款的数额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年终时,对于已完成的清理项目,应将“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科目借贷方差额转入“管理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或“其他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5)清产核资、固定资产清查的核算
  学校应3-5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中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帐帐核对、帐实核对,以及相关存在问题的处理。
  在清产核资中应对每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年月、已提折旧额进行计算,并汇总计算出学校固定资产的原值、已提折旧额和净值。已提折旧额应分会计核算类别进行汇总,计算分类累计折旧的余额,并作为以后核算基数。
  核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应对学校净资产进行全额调整,以做到帐实相符。
  (四)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按照工程项目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学校资金和政府专款两个二级科目。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在建工程成本支出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基建工程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时结转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业务活动成本(基建工程备抵)。
  在建工程-政府专款科目在转入固定资产时,应按转入金额计提折旧,借记业务活动成本-政府支出-项目拨款-专款购置资产折旧科目。
负 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学校。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等。
  (一)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包括学生代办费、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社保金、公积金、互助保障金、保险赔款、各项考试费以及按成本收费的为学生复印服务项目等。
  学生代办费的核算。分年级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当年收到的代办费在学年结束时结清(多退少补)。贷方核算收/退的学生代办费;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学生代办费(实际领用的书款、综合保险费等应在代办费中列支的项目)及学年结束时所退的代办费,余额为未使用的代办费。学年结束时将休学学生未使用的代办费转入休学学生代办费科目。学生代办费的核算应另行设置辅助帐,辅助帐原则上核算到每个班级,必要时应核算到学生。
  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社保金、公积金、互助保障金的核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个调税、工会、社保、公积金、互助保障金”二级科目。贷方核算应付数,借方核算实际支付数,余额在借方为预先支付数。
  医保及保险赔款的核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医保/保险理赔”二级科目。贷方核算收到的医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来款,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款,余额为应付未付的保险赔款。
英语四六级考试、自主招生等考试费的核算。设置“应付考试费”二级科目,并按主管部门、项目、往来号组织核算。
  所有应付款项科目不经相关领导的批准,期末均不得出现借方余额。年终应做好应付款项科目的清理工作。其他应付款应设置往来号并及时做好核销工作。
  (二)应付工资
  所有预算安排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
按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时按应发数借记“应付工资”,按实发数贷记“银行存款”,按代扣数贷记“其他应付款”。月终时,将“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入发放月的成本费用之中。其中结转至“业务活动成本(学历教学业务)-人员经费”为70%,结转至“管理费用-人员经费”为30%。
  年金、社保、公积金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70%和30%的比例分别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教学人员年金”和“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年金”科目。
  (三)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是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发生应交税费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四)预收帐款
  对于收取的学费先计入“预收帐款-学费”科目。自9月份起按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的收取学费的净额在12个月内进行分摊,转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的“学费收入”科目。
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主要指各项政府拨款(包括项目拨款、学生拨款及其他拨款)、有约束条件的捐赠收入等所形成的净资产,以及学校的开办资金、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等。
  收到的各项政府拨款(进银行存款-政府专户)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年终时,将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结转入对应项目的“政府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贷方。同时,收到各项政府拨款时,在预算管理系统内应将收到的各项政府拨款数按项目全额做经费计划,对于该经费计划可以进行分次拨款。如当年度未有拨清,年终应按未拨金额冲回计划,下年初按冲回金额做经费计划。
  支出的各项政府拨款记入相应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科目,年终时,按项目累计支出数将本年度政府拨款支出结转入对应项目的政府限定性净资产的借方。
  使用政府拨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基建支出,在购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的下月全部计提折旧,记入“业务活动成本-政府支出”。同时记入“累计折旧-政府拨款折旧”。
  年终,“限定性净资产-政府拨款”科目的余额应等于政府拨款累计使用后的结余数。即政府拨款未拨入项目的金额与项目结余数之和。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包括帮困基金等。
  年终时,将本年度由学校资金支出的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非指定用途资产”的借方,将本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非指定用途资产”的贷方,动用的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帮困基金的支出结转入对应的净资产明细科目。
  (三)相关基金的计提
  年末时应按规定比例计提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帮困基金等。
发展基金的计提比例为每年盈余数额的 25 %,风险基金为当年除限定性收入外收入的 0.8 %,帮困基金为保持余额不少于当年学费收入的4%。计提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时,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非指定用途资产”,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当帮困基金余额少于当年学费收入4%时应予补提,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非指定用途资产”贷记“非限定净资产-帮困基金”。
收入和成本费用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年终时,将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结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的贷方,本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贷方。
  收入和支出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主,同时考虑重要性原则,对于金额小及偶尔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在实现时记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科目。
  在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中必须贯彻配比原则:限定性收入与其支出相配比;非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支出相配比;项目收入与项目支出相配比。
  (一)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联合办学收入”、“培训收入”等。
  对于收取的学费先计入预收帐款科目。自9月份起按9月30日止的收取学费的净额在12个月内进行分摊,转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的学费收入科目。
对于收取的住宿费、联合办学收入和培训收入则在收到的当月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下的相应明细科目贷方。
  (二)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拨款或补助。在收到的当月计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拨入政府专项存款户的各项收入,按项目拨款、学生拨款和其他拨款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组织核算。年终余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对应科目贷方。
  (三)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在收到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利息收入以及没有拨入银行“政府专项经费专户”中的上级拨款等。在收到的当月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年终余额转入“非限定净资产-非指定用途资产”。其他收入按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拨款设置二级科目,同时按部门和项目组织核算。
支出和费用
  费用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成本和费用明细科目的设置主要按支出的经济内容分类设置明细科目。为便于了解不同业务活动发生的成本,在业务活动成本下设置教学业务、学生业务、后勤业务等二级科目,再按支出的经济内容设置明细科目。
  为正确全面核算业务活动成本及实行预算控制,政府拨款的支出,亦先在相应的“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中进行归集,在项目结束或年终时分别转入“业务活动成本-政府支出”和“管理费用-政府支出”科目下对应的“项目支出”、“学生支出”和“其他支出”三级科目。
  年终时,将本年度政府拨款支出结转入对应的限定性净资产的借方,本年度学校资金支出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借方。
  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如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等。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以及财务报告说明书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按月编制,并装订成册。
  财务报告说明书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按年度编制,应包括年度学校财务运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各项指标等应说明的情况。
 
                               2010年12月31日制定
                               2012年  3月21日修订
(该制度沿用至今)
 
 
 
 
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一、 政府扶持资金是指上海市教委拨付给我校使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
  二、 学校对于教委下达的扶持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学校财务处应对政府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独立核算,正确核算资金的拨入和支出,并及时向教委上传项目资金使用和核算情况。
  四、 政府扶持资金下设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及信息化建设四个大类,并按年度和具体建设项目组织进行明细项目核算。
  五、 对于扶持资金的每一个项目,学校都要确定负责人,并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内容的具体分工。该部门的分管院长为该项目的院级分管领导,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以及属于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
  六、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项目组人员编制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和建设内容,根据建设内容编制项目预算书,预算书应按照教委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写,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 各种人员经费和招待费按教委有关规定使用,各种差旅费开支严格按财政部标准执行。
  八、 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制定项目执行进度表,并由职能部门负责按季度、半年度进行检查。除特殊项目外,项目的建设期限为一年,各项目小组应在一年后的一个季度内写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学校应由分管院长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组织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提出改进意见,在规定的1-3个月期限内再次验收。
  九、 经批准的扶持资金项目预算必须认真执行,对于超预算的支出必须事先报告院长,经院务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安排落实超计划资金。
  十、 扶持资金的设备采购、材料购买、工程施工等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和审计。
                                            2011年3月
(该制度沿用至今)
 
 
 
 
 
特色院校建设经费学院管理办法
(已经2012年12月5日院务会议讨论试行)
 
  为使我校特色院校建设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真正做到规范、有序,同时便于上报教委经费使用情况,便于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审计和验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实训设备设施建设经费
  1、政府拨款部分:每个专业设置一个经费本,当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由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在经费本内增加经费。
  2、学校配套经费:每个专业设置一个经费本,在批准的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有配套经费的,在需要使用时持经过院长批准的蓝头报告,连同经费使用预算一并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在经费本内增加经费。
  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
  统一由人事处管理,分别设立“政府拨款”和“ 学校配套”两个经费本。当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由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在经费本内增加经费。各部门使用该经费时,应该按路线图中的计划打蓝头报告,人事处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由使用部门持人事处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使用报销手续。人事处应做好相应经费使用部门、内容、金额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培养模式改革建设经费
  由教务处管理。经费内容包括精品课程、教材建设、教改、教学团队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等类型。设置“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两个经费本。
  1、政府拨款部分:每个专业设置一个经费本,各种类型项目共用一个经费本。当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经教务分管院长批准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财务处将项目的50%部分拨入“政府拨款”经费本。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出具蓝头报告,财务处将30%经费拨入“政府拨款”经费本。
  2、学校配套经费:全校设置一个经费本,主要核算20%的经费部分,包括在验收结题后集中发放的人员经费及评审费等。蓝头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财务处将项目的20%部分拨入“学校配套”经费本。使用人员经费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并经过人事处审核。
  四、技术与社会服务经费
  统一由继教部管理。设置“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两个经费本,当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由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财务处将额度记入经费本。系部在使用此类经费时,应按照路线图中的计划打蓝头报告,教务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由使用部门持继教部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使用报销手续。
  五、专业群建设经费
  专业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特色相关专业的实验实训室建设,其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社会服务不在特色院校建设中安排资金。由教务处负责立项论证管理。给相关专业设置“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两个经费本,当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经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财务处将额度记入经费本。如有培养模式项目,管理办法同第三条。
  六、信息化建设经费
  由实训处负责管理。给信息中心设置“政府拨款”经费本,在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经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财务处将额度记入经费本。使用时,应由实训处在蓝头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七、校园形态建设经费
  由后保处具体负责。设置“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两个经费本,在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经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额度记入经费本。具体使用时由分管院长在蓝头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实施。
  八、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经费
  由院办具体负责。设置“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两个经费本,在项目经过院部评审,蓝头报告经院长签字后,连同经过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交财务处,财务处将额度记入经费本。具体使用时由分管院长在蓝头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实施。
  九、经费本的使用管理
  1、每个经费本在拨款时,由财务处给予4位数字的子项目编号,在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分清费用属于哪个子项目并在经费使用审批单的项目代码栏内填写子项目编号,并在审批单页眉处加注子项目名称。
  2、各部门的经费本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批准的预算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粘贴在经费本后。使用按“支出报销须知”执行,违反政策法规、学校制度及项目预算内容的支出,财务处必须拒绝报销。
  3、各部门应建立经费使用台帐,指定专人及时登记电子和纸质表格,记录项目经费使用的明细情况,以便定期向项目负责人、部门领导、创建领导小组及教委上报项目信息。
  4、在项目立项批准,经费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立项书、预算、招投标、审计合同及竣工验收合同等各相关文件要妥善保管。
  十、经费额度的下达按年度进行,并实施动态管理,创建领导小组每一年度根据实施情况对已下达的额度进行1-2次动态调整。
 
 
  大额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一、凡需要学院院长以上审批的大额资金(10万元)支出业务,校内相关部门必须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填写《大额银行存款资金用途审批表》或《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交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统筹资金安排。
  二、凡单笔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院领导机动费超过1万元以及任何动用学院机动费的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应由学院院长审批。
凡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3千元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金额,由分管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1千元低于3千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金额,由财务处长审批。
 
 
办理预借款注意事项
 
  一、所有从财务处支取现金和开具支票、贷记凭证,在没有发票、收据等的情况下均需要办理预借款手续。
  二、办理预借款手续,首先应有预算额度,并有按规定的预算权限经批准的书面手续。
  三、办理预借款必须填写预支单、预支票必须有借款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
  四、现金或银行借款的额度按《货币资金管理和运作暂行办法》执行。大额借款必须填写按规定提前预约,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提前将审批单交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按排资金支出计划。
  五、预借款经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或退还现金,支票等手续。办理报销手续时原预借款单据不退还,另行开具还款收据给经手人。
  六、对于不及时报销又不及时还预支款的单位,财务处将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超过三个月不归还且无正当理由者,财务处将停止该部门的经费报销和预支新的款项。
经费使用和报销手册
  一、经费类别:学校经费分为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日常经费包括零小定额经费、学生奖助学金、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四金等。项目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而设立的经费,如基建、修缮、购建固定资产、专业建设、招生、就业等,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时应持有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批表。
  二、预算管理:所有在财务处报销的经费必须纳入学院的预算之中方可报销。对于未纳入学院预算的经费只有在学院申请追加预算并获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三、审批制度:凡单笔超过10万元的转账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的现金支出以及任何动用学院机动费的支出由学院院长审批;凡单笔达到1万元低于10万元的转账支出以及单笔达到3千元低于1万元的现金支出,由分管院长审批;凡单笔达到1千元低于3千元的现金支出,由财务处长审批。
  四、支付方式:单笔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的要求转账支付(采用支票、贷记凭证或汇款方式),连号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参照执行。收款单位与报销发票的出具单位、合同单位必须一致。使用支票应由我校正式职工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财务处不签发空白支票。
  五、预借款:在没有发票、收据的情况下,所有经费支出均需要办理预借款手续。预借款必须在预算额度内办理,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六、大额支出预约制度:凡需要分管院长以上审批的大额资金支出业务,应填写《大额资金支取审批表》,在院领导审批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此表交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统筹资金安排。
  七、票据签章: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填写“经费使用审批单(经费本)”,经费使用审批单、报销单或发票上应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日常经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应加盖部门公章。如果发票数量较多,可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负责人在经费使用汇总单上签字。
  八、费用票据的要求:费用票据分为外来原始票据(如: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自制原始凭证(如:借款单等)。
  (一)对外来原始票据的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章。从外单位取得的收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章。外单位内部自行印制的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发票或收据属白条范畴,不具备报销功效。
  2、票据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称付款单位、购货单位、客户等)必须开具“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的全称,不得简写为“济光”。
  3、票据必须具备: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或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如一次所购买物品较多,发票以办公用品,文具或材料等此类笼统内容开具的发票,发票上无法列示全部物品信息的,应附开票单位开具的物品明细清单,列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并且清单上应有与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从超市、书店购买的物品可依据购物小票作为清单。
  (二)对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学校规定可以自制使用的借款单、大额资金支取审批表、外地出差申请单等(此类单据可在财务处领取)。
  2、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写内容要规范整齐,不得涂改数字,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必须完整。
  (三)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票据。各类票据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报销,逾期不再办理。(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报销凭据上未填写日期的可以不受理)
  (四)不能报销的票据。
  1、假发票、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2、已经禁止使用的发票或收据。
  3、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发票或收据。
  4、过期票据。
  5、其他不能报销的票据。
  (五)一事一报。即将一笔经济业务的有关发票、收据、单证按内容分类粘贴在粘贴单上。票据粘贴在二分之一A4纸大小的纸张上,请以平铺的形式粘贴,有利于装订、保存和使用会计凭证,以确保会计档案和信息的完整。
  九、费用报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备采购:
  1、设备采购前需蓝头报告,领导批示。并注明经费使用数额及出处。
  2、需预付设备购置费的,办理借款时需提供“借款单”、供货方名称、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3、设备通过设备处验收完成后,并取得设备购买发票,办理预付款核销或支付设备尾款。办理时需提供“蓝头报告”、“经费使用审批单”、发票、设备申请单、以及供货方名称、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4、凡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及低于500元的家具用具等,均按设备费报销程序办理。
  5、大额设备采购应符合学校招投标手续的相关规定。
  6、月末,由后保资产管理处统一将本月设备验收单交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工程款
  1、首次报销需提供招标文件和合同。
  2、支付金额超过70%以后需提供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三)差旅费
  1、事先填写“外地出差申请单”。
  2、办理差旅费报销时提供“经费使用审批单”、“外地出差申请单”、“外埠出差费报销单”和有关发票。
  3、参加会议的附“会议通知”,机票报销请附登机牌。
  (四)会议费
  会议费必须是作为组织会议的单位发生的会议费用,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属于差旅费支出。
  1、“经费使用审批单”、会议费开支明细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及对应的票据。
   2、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单。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蓝头报告,领导批示。
  2、报销时提供“经费审批单”、蓝头报告、出国费用开支明细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及对应的票据。
  3、机票报销请附登机牌。
  十、政府专项资金
  1、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市教委批准的预算,负责管理资金、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3、拨款:特色院校建设资金凭《项目审批表》进行拨款。《项目审批表》内已批准额度内的设备采购(列明设备名称、数量)不需打蓝头报告,重复审批。
  政府扶持资金到账后全额拨入项目经费本。项目申报书计划内的设备采购(列明设备名称、数量)不需打蓝头报告,重复审批。
  优青、骨干教师科研项目按人事处通知的额度进行拨款。
  教务处主管的科研项目按教务处通知的额度进行拨款。
  4、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参考前述第九条。
财务处
2014年9月
(该制度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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