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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工作制度

校内课程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统一命题试卷格式(附表一)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任课教师出卷通知(附表二)
监考工作要求点及其操作规程(附表三)
 
校内课程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一、试卷管理规定
  1、使用专用试卷格式,命题教师应保证试题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题应用黑色墨水笔在统一命题纸上清晰书写,或用电脑打印。任课教师将试卷交各系部审核,系部要对题稿的质量和书写格式进行审核,考试课程试卷由各系教务员登记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印刷。考查课程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到教务处填写《试卷印刷记录单》后方可送文印室印刷,教务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2、教务处文印室收到试题样稿后,应立即登记并在规定时间按时完成试卷印刷,要求做到清晰准确。
  3、试题和试卷的保密和保安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试卷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凡印刷多余或报废的试卷应当即销毁;试卷保管要有防盗、防火措施;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领导报告,不得贻误。
  4、试卷运输。试卷保管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审查,一般由教务处人员担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保密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在试卷运送前,主考或考务人员对试卷袋数量及密封状况进行核查,并对运送试卷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在运送过程中试卷应存放在具有防水、防刮功能的箱子或编织袋,确保在运送途中试卷完好。试卷送达后再次检查试卷袋数量及试卷包装是否完整。
  5、试卷发放。试卷分发场地应选择相对封闭、宽敞的场所。在分发前,考务人员确认试卷袋数量及包装完整后连同考务工具《按监考安排表》分发给监考人员。待监考人员确认后在试卷发放单上签名。
  6、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教务处登记封存。封存的时间期限为学生毕业后2年。
  7、教务处、各系部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命题,阅卷和学生答卷情况。
 
  二、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考场监考员、流动监考员以及考点的医疗、安全保卫人员等。
  主考和副主考负责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未经培训的考务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务工作。
  (一)监考职责
   1、监考、巡考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须在考前通知教务处。
   2、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预先告知的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班级、课程、地点、时间、数量等,发现有错立即提出。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引导学生在指定位置放好书包、课本、通讯工具等物品;请每个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按隔位就座、充分利用教室座位的原则排定坐位;检验学生的有关考试证件,无证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申明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按时收卷,当场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交教务处。 
  3、监考过程中,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性质并没收有关物证,认定为作弊的应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收缴试卷,送考务组按相关规定处理。《考场记录单》必须明确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情况及主要情节。
   4、监考人员应熟知考试工作条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监考时应关闭手机,不准抽烟;不准阅读报或谈笑或当场批改试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认定。
  (二)巡考职责
  1、 检查督促学校各系部执行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
  2、 检查考试组织管理情况。
  3、 检查监考人员准时到位及履行监考职责的情况。
  4、 检查各考场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
  5、 必要时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过监考人员制止,需要作记录时,通知监考人员记录。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舞弊,当场制止,情节严重者告知教务处处理。
  6、 对加强考试管理和考场考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考试纪律
   1、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准喧哗,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入座,主动将考试证、学生证放在桌面右上角,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许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交卷,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并清点后方能离开考场)。30分钟内因特殊情况需离场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除监考、巡考人员和教务处指定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的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准带出考场。试卷携出场外,携出者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按《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细则》相关条例处理。考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启示。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宣布交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不得要求补充答卷;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题情况;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不得离场后再进场考试。
   3、考生答卷时,除作图需用铅笔外,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红色)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应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作弊。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四、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1、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准考证且不听劝告者;
  (2) 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3) 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如涉及到考试内容,则按第八条处理);
  (4) 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5)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劝告者;
  (6) 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7) 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者;
  (8) 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2、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抽屉内,虽没有直接抄袭但已被发现者;
  (2) 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者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3) 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
  (4) 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5)利用文具、生活用品,以及随身夹带或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参加考试的违纪行为者;
  (6)不听劝告,违反考场纪律,执意擅自提前离场被制止,已造成影响正常考场秩序者。
  3、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桌面上、试卷中或手中等处者;
  (2) 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3) 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4)利用作弊违纪物品与工具等抄写公式及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 在考试结束时将考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6) 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7) 协助他人代考者。
  4、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拿取他人试卷者,相互交换试卷者;
  (2) 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者;
  (3) 将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传出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者;
  (4)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弊者;
  (5) 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销毁者。
  5、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组织作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6、对剽窃、抄袭他人考核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在国家和市级各类考试中发生的舞弊行为,均按上级指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涉及学生违纪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
                                                     2014年10月
(该制度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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