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教学一线、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短期军训、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各基层党组织要从新生军训、入学教育起就开始抓党建工作,开展五个“一”活动:给新生上一堂党课;与新生普遍作一次谈话;和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心;列一份“好苗子”名单;建一套入党申请人情况档案。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格式上一般要求有“入党申请书”的标题、对党组织的称谓、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须用钢笔、毛笔或水笔书写,如为打印材料应有用钢笔、水笔书写的亲笔签名。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同时可指派预备党员配合联系人做积极分子工作。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龄较长的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定期向党支部(或党支部大会)汇报对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被联系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其到党校学习,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系党组织负责举办系分党校。系分党校应使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认识,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了解共产党员的标准、条件,了解党的组织、纪律,明确怎样争取入党。系分党校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可选读《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江泽民《论“三个代表”》和选学部分政治时事材料。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学院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系分团委审核。
  (二)系分团委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上海济光学院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系党组织审定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三)学院团委可同时向系党组织推荐在学生社区、社团团组织中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作为推荐对象。
  (四)系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同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在共青团“推优”期间,系党组织可采取“公开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基本符合标准的,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填写《上海济光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
  (二)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上海济光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教育党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职能部门审批。
  (五)年度发展计划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宗旨、理想信念、党员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没有通过入党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校研究制定统一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大纲,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落实统一的培训教材,开展统一的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建设一支相对固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审阅发展对象撰写的《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第十七条    自传,是记述自己的生平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文章。即把自己走过的生活道路、经历、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又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它是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系统地了解申请入党人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必须参考的材料之一。
  自传应包括的内容:
  (一)写明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个人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文化程度、本人成分、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担任的职务等。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要写明与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亲友以及同学或同事等人的职业和政治情况。
  (二)写明自己的历史。一般从上小学或七周岁时写起。要写明何时、在什么学校读书或在何地从事什么活动;何时参加工作,在哪些单位工作过,担任过什么职务。前后时间应衔接,每段经历要提供证明人。还应写明加入过什么民主党派、进步团体、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三)写明自己的思想演变过程。这是自传的主体部分。一些年岁较大,经历较复杂的同志,可把自己的历史分成若干阶段,写明各段时间对党的认识和思想变化。当前,应着重写清楚“文化大革命”中的思想认识和表现;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情况;与“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等。通过以上这些思想演变过程的回顾和清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思想觉悟,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八条    外调包括直接派员外调和函调。
  (一)外调的具体做法
  1、直接派员外调一般适用于市内的外调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材料要求用钢笔、水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被调查人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最后盖有外调对象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生效。
  2、函调一般适用于外省市的外调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入党政审函调提纲》[附件四]  和《入党政审发文记录》[附件五],开好发往函调对象所在部门上级党委组织部(处)的信封,统一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开具证明并盖章后发出。
  (二)外调的对象
  1、本、专科学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
  2、教职工和研究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进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
  3、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
  4、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协保,外调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
  5、对于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生(自考生)中的发展对象的外调除调查父母、配偶外还要主动征求该生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就其入党问题的意见。关于学生政审工作应由所在学院的党员教工负责开展。有关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主要由党支部委员、党委(总支)委员掌握,并注意保密纪律,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系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 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还需注明公示期限(7天)、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办公楼、教室、宿舍楼等地方;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次公示。
  “发展党员公示”参考格式:
  发展党员公示
  经××支部大会讨论,拟发展×××、×××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根据《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年×月×日至×年×月×日)。各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反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单位(党总支)(盖章)
日期
公示对象基本情况
×××,男,×年×月生,所在单位、部门,专业班级(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
  (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上海济光学院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形成发展对象综合预审材料,并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由党支部整理汇总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和考察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发展对象综合报告》,交本单位党总支,党总支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入党材料经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发《入党志愿书》。

 

2015—2016年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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