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决定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建工作中一项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为了更好地从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内民主的高度来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在不断规范中求创新,在创新中不断求规范,党委决定推行发展党员的“三项制度”,即: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指基层党支部对经支部培养考察,条件成熟,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合格,拟召开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建党对象和经一年预备期考察,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的制度。
发展党员“票决制”,是基层支部大会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由过去的举手表决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从而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基层党委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党委会决议的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就是贯彻“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和有关程序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党委要求:
1、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严把党员发展的“入口关”,从源头上确保了党员队伍质量,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的重要意义,要使基层党务干部和全体党员切实了解和熟悉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的重要意义和操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做好“公示制”、“票决制”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确保“公示制”、“票决制”工作的全面落实。
2、严格发展党员“公示制”。在“公示制”中,要严格规定公示的对象和地点,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公示的方法和程序,公示的注意事项等。公示的对象是拟召开支部大会接受或转正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公示的地点是公示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地;公示的情况由支部盖章后存入发展对象的入党档案。
3、坚持发展党员“票决制”。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票决”的程序来操作:
(1)、支委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再次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方能表决;填写“清点人数报告单”;
(2)、分发表决票,党员填写表决票,依次投票;
(3)、清点表决票、唱票、计票,宣布表决结果,填写“票决结果报告表”;
(4)、发展党员“票决制”,不准简化内容和程序;不准搞形式主义。
4、“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基层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基层党组织的方式有纠错、批评或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方式有批评、诫勉或通报。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党纪的,按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5、全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把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作为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切实保证党员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2015—2016年度继续执行




